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5-05-04 点击次数: 次
为了严格控制火源,加强我场野外用火管理,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,切实保护好我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,巩固生态建设成果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,结合我场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:
二、防火期内林区严格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,坚持"八不烧"即:
1、未经批准不烧;
2、未砍防火隔离带不烧;
3、没有扑火准备不烧;
4、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;
5、无人看守火场不烧;
6、风力在三级以上的天气不烧;
7、久晴不烧;
8、顺风火不烧。
三、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非生产性用火。
1、严禁在林区内烧蜂窝、驱兽和点火把照明。
2、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、烧饭等生活性用火。
3、严禁在林区内吸烟、乱丢烟头及其一切引燃物品。
4、林区内祀祖上坟的,在渣草、枯枝树叶末清除干净的情况下,严禁点蜡烛、烧纸钱和燃放鞭炮。
四、违反以上规定又不听劝阻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罚。
桑植县斗蓬山国有林场